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小步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孙俊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绍兴县琼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龙。
被执行人:宋伟。申请执行人绍兴小步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琼驰纺织有限公司、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茹敏敏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县琼驰纺织有限公司、宋伟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5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钱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