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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186-2号

陈二萍与雷友群、刘毅、江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8-01-18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二萍,雷友群,刘毅,江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陈二萍,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雷友群,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刘毅,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江城,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毅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刘毅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固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蒋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