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陈二萍,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雷友群,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刘毅,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江城,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毅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刘毅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固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蒋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