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1133号原告毛玉兰。被告张建平。
原告毛玉兰诉被告张建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毛玉兰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毛玉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文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