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622民初1133号

毛玉兰诉张建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毛玉兰,张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1133号原告毛玉兰。被告张建平。

原告毛玉兰诉被告张建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毛玉兰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毛玉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文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