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汪国林被执行人虞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南凤民初字第0004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虞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虞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虞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虞金(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85的存款人民币71049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