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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执1738-1号

阚俊松与苏加美、苏梅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阚俊松,苏加美,苏梅钦,常州市康旭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禾青食品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1738-1号申请执行人阚俊松,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加美,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梅钦,女,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常州市康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景福苑5幢乙单元802室。法定代表人苏加美。被执行人常州市禾青食品商行,住所地常州市小东门食品日用品商城副食品区104号。经营者苏清和。阚俊松诉苏加美、苏梅钦、常州市康旭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禾青食品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天商初字第19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足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赵亚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