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714号原告柯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
审判长 刘海清
审判员 余仁伟
审判员 陈亚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曾靖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