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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714号

柯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柯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714号原告柯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

审判长  刘海清

审判员  余仁伟

审判员  陈亚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曾靖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