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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财保第79号

张方平与刘云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方平,刘云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第79号申请人张方平,男,生于1970年1月15日,汉族,住沙洋县.被申请人刘云芬,女,生于1979年11月12日,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申请人张方平与被申请刘云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方平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云芬的银行存款X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方平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云芬的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雪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