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第79号申请人张方平,男,生于1970年1月15日,汉族,住沙洋县.被申请人刘云芬,女,生于1979年11月12日,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申请人张方平与被申请刘云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方平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云芬的银行存款X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方平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云芬的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雪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