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年青执字第146号

申请人涂小鹏与被执行人邱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涂小鹏,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年青执字第146号

申请执行人:涂小鹏,男。

被执行人:邱华,男。本院执行申请人涂小鹏与被执行人邱华离婚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青民一初字第738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邱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人民币9000元、2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05)青民一初字第738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谌维东

审 判 员  万晶晶

代理

审判员  刘官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