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年青执字第146号
申请执行人:涂小鹏,男。
被执行人:邱华,男。本院执行申请人涂小鹏与被执行人邱华离婚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青民一初字第738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邱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人民币9000元、2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05)青民一初字第738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谌维东
审 判 员 万晶晶
代理
审判员 刘官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