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3851号原告代玉荣,女,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徐启辉,男,5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新惠镇。
被告王凤,男,60岁,汉族,职工,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玉荣与被告徐启辉、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玉荣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玉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仕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孙宇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