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1946号
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负责人:麦少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泽福,男,生于1982年7月22日,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罗利容,女,生于1980年5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彭贤辉,男,生于1976年7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诉被告罗利容、彭贤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已负担。
审判员 杨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