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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恢25号

杨建元与刘泽军、刘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建元,刘泽军,刘玉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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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甘060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元被执行人刘泽军被执行人刘玉财,系刘泽军之父。本院受理的杨建元与刘泽军、刘玉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刘泽军、刘玉财应按调解书财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建元剩余借款21000元、违约金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21000元、违约金3000元、迟延履行利息585元、案件受理费415元,剩余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不再追偿。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姚志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