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655号
原告: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少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小琴,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陈楠,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基翔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美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