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583号
原告:谷某,女,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苏某,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谷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