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1741号原告刘日良,男,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1514。委托代理人廖美桃,女,××年××月××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梁秀美,女,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148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日良诉被告梁秀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日良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日良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日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0元,由原告刘日良负担。
审 判 长 彭 辉
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
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邵小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