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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1741号

刘日良与梁秀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日良,梁秀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1741号原告刘日良,男,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1514。委托代理人廖美桃,女,××年××月××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梁秀美,女,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148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日良诉被告梁秀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日良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日良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日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0元,由原告刘日良负担。

审 判 长  彭 辉

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

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邵小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