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刑更285号罪犯李英祥。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赣中刑一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英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江西省赣州监狱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英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获月表扬11次,单项表扬1次,符合江西省规定的减刑条件。本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罪犯李英祥的服刑改造情况和监狱的报减意见及依据向社会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李英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李英祥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起至
二○三八年六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细泉
代理
审判员 郭大伟
代理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