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5刑初22号

陈某仙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陈某仙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5刑初22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仙,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铅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现住福州市马尾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陈某仙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以陈某仙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为由在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符合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 晨

人民陪审员 连 镛

人民陪审员 王家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高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