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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民申10号

汤泽生与张敦太、张菊香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汤泽生,张敦太,张菊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民申1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泽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敦太。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菊香。再审申请人汤泽生因与被申请人张敦太、张菊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汤泽生申请再审称:汤泽生持有1985年政府颁发的争议山场“梅树冲”的林山承包使用证,上面载明五十年不变。2010年10月25日,黄山区太平湖镇人民政府作出平政林权决字(2010)1号处理决定书,裁定该争议山场的林权归汤泽生户享有。后张敦太的女儿张菊香将属于汤泽生的林木擅自砍伐,2012年10月8日被林业部门责令补种并行政罚款。2014年11月3日,黄山区太平湖人民政府针对争议山场林权,答复为,此山场林权仍归汤泽生户所有。但原判却认定张敦太、张菊香对补种的茶苗和桂花树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显然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汤泽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查秋月

审判员  戴 勇

审判员  刘国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孙 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