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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1573号

王春生与杨建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王春生,杨建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1573号原告王春生,男,1960年2月2日生,汉族。被告杨建康,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生诉被告杨建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生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生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春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管瑞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