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670号原告童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童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童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某某承担。
审判员 薛建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莉 来自:
童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670号原告童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童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童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某某承担。
审判员 薛建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