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739号原告杨传靖,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张君华,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平阴伟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平阴县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周勇,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召旺,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靖与被告平阴县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传靖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传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传靖承担。
审 判 长 丁 洁
人民陪审员 陈淑玉
人民陪审员 周广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