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249号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负责人郭建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詹昌中,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梁连江,该行信贷副行长。被告秦国强,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秦占胜,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陆仙芝,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与被告秦国强、秦占胜、陆仙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在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及时缴纳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淑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