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5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某某、王某某名下钱款8844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书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晓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