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020号原告邱俊,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素珍(曾用名林雪琴),女,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邱俊与被告林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老乡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5月1日,经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2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22000元,被告最迟应于2015年8月15日还清,借款人署名为林雪琴。承诺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2016年6月20日,原告邱俊补充陈述本案款项系标会的钱款,被告林素珍系会头,原告一期一期向被告支付会钱,每期1000元,共支付2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邱俊等多人与被告林素珍(会头)参与民间非法标会,严重冲击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被告林素珍因参与民间非法标会向原告邱俊等多人立下多份借条,所涉款项实为“会钱”,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涉嫌因非法标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原告邱俊应当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处理。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院对原告邱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俊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三 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卢晓青(代)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