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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823号

姚振奎与黑龙江宝通石英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振奎,黑龙江宝通石英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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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823号申请执行人姚振奎,住山东省威海市。被执行人黑龙江宝通石英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通河县通河镇东兴街。组织机构代码78131XXXX。法定代表人张建斌,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通河县通河镇东兴街。身份证号:×××。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姚振奎申请执行黑龙江宝通石英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2917.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宝通石英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张建斌现去向不明,黑龙江宝通石英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已抵押他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振奎于2016年7月8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8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冬伟

审判员  于立春

审判员  郎天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宝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