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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209号

戴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戴某某,男

被执行人:李某,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本院(2015)湖坊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李某存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5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