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2537号
原告:满某。
被告:张某。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诉被告张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某公司金乡县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乡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满某的起诉。
审判员 蔡祥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