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宋某,职业个体工商户,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福臣,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东时伟
宋红申请绥化市家家通便民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宋某,职业个体工商户,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福臣,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东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