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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2080号

熊X诉易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熊XX,易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080号原告熊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岳阳市X。身份证号XX。被告易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XX。身份证号XX。本院在审理原告熊XX与被告易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XX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XX承担。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冯静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