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080号原告熊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岳阳市X。身份证号XX。被告易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XX。身份证号XX。本院在审理原告熊XX与被告易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XX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XX承担。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冯静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