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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901号

左晓义与曹华文、曹华英、郑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左晓义,曹华文,曹华英,郑桂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901号

原告:左晓义,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华文,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华英,女,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郑桂云,男,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左晓义与被告曹华文、曹华英、郑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左晓义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华文、曹华英、郑桂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左晓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晓义撤回对被告曹华文、曹华英、郑桂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左晓义自行负担。

审判员 黄 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玉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