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901号
原告:左晓义,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华文,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华英,女,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郑桂云,男,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左晓义与被告曹华文、曹华英、郑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左晓义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华文、曹华英、郑桂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左晓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晓义撤回对被告曹华文、曹华英、郑桂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左晓义自行负担。
审判员 黄 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玉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