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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6193号

周艳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8-09-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艳华,刘同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城区支公司,梁爱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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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6193号原告周艳华,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金宝,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同立,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城区支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康庄西路北侧阅城国际小区第14幢楼107室1层。负责人霍学锋。被告梁爱清,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华与被告刘同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城区支公司、梁爱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艳华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属于被申请人刘同立所有、停放于北京通达绿谷商贸服务公司的小客车一辆(车牌号:×××)。案外人路国亮以自己所有小客车(车牌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艳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告刘同立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小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

二、对登记在路国亮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小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信小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

书 记 员  王梦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