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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特字第00021号

廖后容申请宣告公民廖中元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廖后容,廖中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渡法民特字第00021号申请人廖后容,女,195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廖中元,男,192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廖后容申请宣告廖中元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廖后容称,申请人廖后容与被申请人廖中元系父女关系。二人共同居住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鑫康路16号乐居小区20栋2-3号房屋。2010年6月10日,申请人与女儿朱贵英回家后发现被申请人不在家中,遂与亲属四处寻找。2011年3月8日,申请人与女儿朱贵英向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春晖路派出所报警。被申请人廖中元至今仍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廖中元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廖中元,男,192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鑫康路16号乐居小区20栋2单元2楼3号。申请人廖后容与被申请人廖中元系父女关系。2010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廖中元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7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廖中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廖中元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廖中元已下落不明满4年,现其女儿廖后容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宣告被申请人廖中元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廖中元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张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