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被执行人胡加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天商初字第0079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加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加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加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胡加沛(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02的存款人民币11183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厉忠委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鑫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