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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1执82号

伊犁天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伊犁杨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伊犁天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伊犁杨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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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1执82号申请执行人伊犁天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伊犁杨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宁,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伊犁天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犁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2)伊县民初字第2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伊犁天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伊犁杨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伊县民初字第2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爱杰

代理

审判员  斯江来

代理

审判员  韩文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熊朝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