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2民初273号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被告杨建军、朱海雪、秦绪成、李兴兰、冯国锋、李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甘098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中,出现笔误,应予以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原判决书中第6页第16行的“案件受理费682元(原告已预交)”更正为“案件受理费694元(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胡占荣
代理
审判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高 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万晓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