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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2229-1号

许凤玉与李陆、沈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凤玉,李陆,沈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229-1号原告许凤玉,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陆,住德惠市。被告沈丽,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凤玉与被告李陆、沈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凤玉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凤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凤玉撤回对被告李陆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祝 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熙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