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石红红,女,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沾化区富城路259号4排4号。被执行人苏爱青,女,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沾化区城南建材市场广丰石材。本院在执行(2015)沾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石红红申请执行苏爱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近期不能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玉旋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孟祥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