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849号原告林远刚,男,1948年12月10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告平乐县市容管理局,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正北街建设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邱宝华,局长。被告罗科义,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被告林太生,男,1956年5月7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远刚诉被告平乐县市容管理局、罗科义、林太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远刚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远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远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远刚负担。
审 判 长 周顺勇
代理
审判员 贾亚妮
代理
审判员 黄莉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新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appoin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