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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2734号

山东莘县燕店镇葛楼村村民委员会与葛序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莘县燕店镇葛楼村村民委员会,葛序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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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734号原告山东莘县燕店镇葛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莘县燕店镇葛楼村。法定代表人葛广明,村委会主任。被告葛序国,男,31岁,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7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莘县燕店镇葛楼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莘县燕店镇葛楼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王留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孙德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