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734号原告山东莘县燕店镇葛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莘县燕店镇葛楼村。法定代表人葛广明,村委会主任。被告葛序国,男,31岁,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7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莘县燕店镇葛楼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莘县燕店镇葛楼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王留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孙德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