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84号申请执行人陈泉英,女,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连寿,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上杭县自来水公司职工,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严明英,女,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泉英与被执行人陈连寿、严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连寿系上杭县自来水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严明英系上杭县福康医院退休职工,俩被执行人的工资均已被本院提取;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及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连寿有房产一幢已被本院查封,但因该房有部份属违章建筑难以处置,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连寿、严明英有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8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陈泉英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陈连寿、严明英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丘其民
审 判 员 张兴发
审 判 员 蓝树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