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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84号

陈泉英与陈连寿、严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泉英,陈连寿,严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84号申请执行人陈泉英,女,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连寿,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上杭县自来水公司职工,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严明英,女,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泉英与被执行人陈连寿、严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连寿系上杭县自来水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严明英系上杭县福康医院退休职工,俩被执行人的工资均已被本院提取;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及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连寿有房产一幢已被本院查封,但因该房有部份属违章建筑难以处置,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连寿、严明英有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8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陈泉英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陈连寿、严明英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丘其民

审 判 员  张兴发

审 判 员  蓝树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