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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1158号

王玉国与刘跃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国,刘跃明,刘耀光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158号申请人王玉国,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跃明,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耀光,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梨民二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跃明所有原梨树法院办公楼部分房屋予以查封,因该房屋暂不适宜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梨民二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