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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93号之一

邱耀兴与曹斌杰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耀兴,曹斌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耀兴,男,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执行人曹斌杰,男,汉族,1986年3月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申请执行人邱耀兴与被执行人曹斌杰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湖刑初字第9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66142.4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尚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湖刑初字第9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尹胜虎

代理

审判员  谢源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洪福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