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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1民初1068-1号

原告黎某某与被告紫金县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黎某某,紫金县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1068-1号原告黎某某,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紫金县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古竹镇乐居苑。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紫金县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紫金县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紫金县古竹镇经济开发区第20小区紫古大道33号乐居苑*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申请保全被告紫金县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已提交相应证据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紫金县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紫金县古竹镇经济开发区第20小区紫古大道33号乐居苑*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有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于查封的行为。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蓝志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练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