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0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黄玲,女,1972年7月3日生,汉族,本科文化,普洱市思茅区人,系普洱市房产管理局职工,现住思茅区,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志创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08040461-0)。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50号附12号。法定代表人顾文彬(已故)。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志创科技有限公司公告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志创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00元、执行费1435.00元,但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志创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今双方协商一致用普洱市思茅区志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仓库中的九箱耗材物品(详见清单)抵偿该笔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志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仓库里的九箱耗材物品(详见清单)作价10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黄玲抵偿借款1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春玲
审 判 员 胥迎辉
代理
审判员 禹 凡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