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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37号

蒋亚军、蒋万强等与余姚舜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谷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亚军,蒋万强,蒋亚本,蒋世明,余姚舜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谷群,谷行来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蒋亚军。

申请执行人:蒋万强。

申请执行人:蒋亚本。

申请执行人:蒋世明。

被执行人:余姚舜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陈秀娟,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谷群。

被执行人:谷行来。申请执行人蒋亚军、蒋万强、蒋亚本、蒋世明与被执行人余姚舜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谷群、谷行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10237.45元及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谷行来名下的房地产在另案处理中,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3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