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蒋亚军。
申请执行人:蒋万强。
申请执行人:蒋亚本。
申请执行人:蒋世明。
被执行人:余姚舜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陈秀娟,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谷群。
被执行人:谷行来。申请执行人蒋亚军、蒋万强、蒋亚本、蒋世明与被执行人余姚舜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谷群、谷行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10237.45元及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谷行来名下的房地产在另案处理中,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3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