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辖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42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珊,女,29岁。
上诉人刘勇因与被上诉人冯珊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民初6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勇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和解解决了纠纷,且原审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现刘勇要求撤回上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勇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挺
审判员 陈 燕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文雅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