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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民辖终49号

刘勇与冯珊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勇,冯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辖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42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珊,女,29岁。

上诉人刘勇因与被上诉人冯珊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民初6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勇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和解解决了纠纷,且原审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现刘勇要求撤回上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勇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挺

审判员 陈 燕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文雅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