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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701-4号

唐文与单烈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文,单烈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701-4号

原告:唐文,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单烈翔,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主。

原告唐文诉被告单烈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00701号民事判决书,因该判决书笔误,将第1页第9行中的

人民陪审员潘世君写成

人民陪审员贾雪玲,将第5页

人民陪审员潘世君写成

审判员贾雪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现将本院作出的(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9行中的

人民陪审员贾雪玲更正为

人民陪审员潘世君;将第5页

审判员贾雪玲更正为

人民陪审员潘世君。

审 判 长  赵晓云

审 判 员  陆 锐

人民陪审员  潘世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杰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