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特414号申请人徐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聂玉红,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俊辉。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徐斌与申请人杨俊辉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邓丽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斌与申请人杨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8日经建德市新安江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杨俊辉于2016年7月20日前归还申请人徐斌借款本金人民币8339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款清时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邓丽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叶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