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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2100号

深圳市东山鼎科技有限公司、王先亮,邹彩虹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东山鼎科技有限公司,王先亮,邹彩虹,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山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楼村冠城高新工业园区E栋肆楼、伍楼。法定代表人王承六。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先亮。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彩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上湾村。法定代表人袁永刚。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6民初685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深圳市东山鼎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光明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此有管辖权。

上诉人虽辩称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福田法院,但并未就此主张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艳贝

代理

审判员  尹 伊

代理

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周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