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山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楼村冠城高新工业园区E栋肆楼、伍楼。法定代表人王承六。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先亮。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彩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上湾村。法定代表人袁永刚。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6民初685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深圳市东山鼎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光明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此有管辖权。
上诉人虽辩称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福田法院,但并未就此主张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艳贝
代理
审判员 尹 伊
代理
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周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