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02民初1148号
原告:黄文胜。
被告:杨志强。
原告黄文胜与被告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玉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文胜诉称:2013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2014年8月28日前归还,逾期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但被告一直未予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银行利息计算),并承担诉讼费。杨志强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杨志强出具借条,注明:“借黄文胜10万元,此款于2013年10月份开始归还,2014年8月底前全部还清”。后原告催款未果。至此成诉。上述事实,有借条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了借款10万元的事实,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认定。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文胜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杨志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玉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儒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