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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民终473号

徐海华、郑艳与赵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终473号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对上诉人徐海华、郑艳与被上诉人赵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8民终47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3行的“由上诉人徐海华、郑艳负担1000元,被上诉人赵小兵负担26953元”更正为“由上诉人徐海华、郑艳负担20000元,被上诉人赵小兵负担9358元”。

审 判 长  徐 彬

审 判 员  周宏韬

代理

审判员  满先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旭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