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终473号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对上诉人徐海华、郑艳与被上诉人赵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8民终47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3行的“由上诉人徐海华、郑艳负担1000元,被上诉人赵小兵负担26953元”更正为“由上诉人徐海华、郑艳负担20000元,被上诉人赵小兵负担9358元”。
审 判 长 徐 彬
审 判 员 周宏韬
代理
审判员 满先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旭文 搜索“”